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24-02-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L-2023-000034-4

二、项目名称:

第七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杨凌特装施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218房

       被投诉人: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地址:杨凌政务大厦328室

       被投诉人: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凌政务大厦一楼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5日,投诉人因质疑期满未收到第七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杨凌特装施工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在开标前已施工,存在先施工后招标实施;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质疑答复期内对企业发起的质疑进行答复。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该项目2023年11月13日开标,11月14日公布中标结果,经调查,该项目开标前已开始施工,投诉事项成立。在接到投诉时,项目已经履约结束,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对已造成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予以索赔。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广州枫之桥质疑函,质疑期满7个工作日,两单位均未答复供应商,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规定,投诉事项 2 成立,责令被投诉单位就未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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